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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基本知识 工会法律基本知识 一、《工会法》基本知识 二、《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 三、《调解仲裁法》基本知识一、《工会法(实施办法)》基本知识 《工会法(实施办法)》共计7章66条,涉及工会的各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的工会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法律保障的作用。 (一)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明确了工会是什么?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2、明确了工会干什么?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明确了工会怎么干?规定了四项制度和一条途径,即集体合同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条途径是以送温暖再就业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工作。(二)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 《实施办法》针对工会组建工作做出了规定,主要有: 1、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包括本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 2、规定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3、调整了组建工会的人数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重申,以职工25人为界线,可以组建四种形式的基层工会。 4、对工会组织体制做出调整,《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委员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产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三)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设置和保护的力度 1、《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3、《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罢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4、《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得进行打击报复”。这里的“工会工作人员”除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外,还包括代表职工参加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职工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等。(四)对推行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做出规定 《实施办法》从北京的实际出发,就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的实施范围、程序、内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 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2、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五)对推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做出法律规定 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2、第四十一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式做出规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规定"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3、第十八条就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内容上做出了补充性规定,对进一步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4、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做出了规定。 5、《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职代会的议事规则也做出规定,如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文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上述各项规定对落实职代会决议,提高职代会质量,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法律保护作用。(六)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职权 1、监督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会有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职权。 2、维护权。主要包括: (1)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第二十、二十一条 (2)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第三十六条 (3)维护职工的人身权利:第二十五条 (4)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 (5)维护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3、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权。《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市和区县总工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4、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