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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一、特种设备概述1.特种设备的概念 1.1特种设备的定义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扩大到了九大类。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 特种设备定义氧气瓶二氧化碳瓶液氯瓶液氨瓶液化石油气瓶氧舱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定义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 《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特种设备分类定义1.5.3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1.5.3压力管道 将部分危险性较小的压力管道调整出目录,将压力管道公称直径从“大于25mm”提高至“大于等于50mm”,并将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同时,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的联合监管,采纳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增加了“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内容。1.5.5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1.5.5电梯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1.5.5电梯 为了科学、合理利用监管资源,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电梯的监管力度,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安装在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不纳入监管范围。 为了与现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保持统一,充分反映各类电梯在结构和技术性能上的特点与差别,此次修订将电梯的分类方式调整为以驱动方式区分“类别”、以用途区分“品种”,同时兼顾特殊用途的梯种。1.5.6起重机械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对目录中起重机械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部分吨位小、风险小的起重机械调整出目录,监管范围由“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调整为“大于或等于3吨的起重机”。 取消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等交叉管理的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等4个品种;取消了部分数量极少、结构特殊、风险较低的塔式皮带布料机等15个品种;取消了已被淘汰的蒸汽铁路起重机;取消了事故少、危险性较小的旋臂式起重机、升降作业平台。201.5.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不涉及公共安全、危险性极小、无准确定义的设备调整出监管范围。根据现行标准,对部分设备名称进行了修订。关于原目录之内、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 自2015年开始,新目录之外的特种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统计范围。 监督检查。已经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未完成整改的,不再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知行政相对人该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提醒其加强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向当地安委会或政府报告。 分类方式调整及类别、品种名称变化的特种设备,新目录施行后,签发的作业人员证,按照新目录名称颁发。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