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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 深证会〔2013〕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 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 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 子公司为特定多个客户设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申请 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的,适用 本指引。 第三条资管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并不表明本所对资管计划 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第四条本所为资管计划份额在证券公司客户之间的转让提供 服务。 第五条资管计划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转让申请 —1— 第六条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申请资管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 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申报表; (三)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 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资管计划合同、资管计划说明书和资管计划风险揭示书 (范本); (五)资产托管协议; (六)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验资报告; (七)本所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本所同意的,将与管理人签订转让服务协议。 第九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 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申请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转让、清 算交收等事宜,并履行客户适当性和信息披露等职责。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的,应当严格遵守本指引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十条资管计划展期且份额继续在本所转让的,管理人应当 于资管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向本所提交展期相关材料及继续提供转 —2— 让服务的申请。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提供转让服 务。相关情形消除后,本所可以视情况恢复提供转让服务: (一)资管计划出现重大异常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规定;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提供转让服 务: (一)资管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 (二)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合同约定提前 终止; (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 规定;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转让服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的,份额转让限于其客户之 间。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 作为管理人的,份额转让限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客户之间。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和相应系 统,确保参与转让的客户、单个客户的参与金额和单只资管计划持 —3— 有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客户首次参与转让前,证券公司应当进行产品介绍 和风险揭示,并履行资管计划合同和资管计划风险揭示书签署职 责,未签署的客户不得参与。 第十六条参与转让的客户应当持有深市证券账户。 第十七条资管计划份额的转让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11︰30,13︰00至15︰30。 第十八条资管计划每份面额为1元人民币;单笔申报数量应 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面额、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转让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证 券公司指定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转出方所在证券营业部识别 码、申报流水号)、转让双方证券账户号码、转让双方交易单元代 码、证券代码、报价类型、数量、价格等。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代码相同、价格和数量一致、 转让方向相反的客户委托进行匹配,并通过指定的交易单元向本所 提交转让申报。 第二十一条本所对符合条件的转让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确认 后,转让生效。转让双方必须承认转让结果。 第二十二条资管计划份额的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客户进行委托时持有与申报相 —4— 应的足额资金或者份额。因客户的资金或者份额不足造成清算失败 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自身系统及时向客户披露与转 让相关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通过 自身系统履行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