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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主要争议问题研究 行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该罪名的适用范围涉及面非常广泛,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的适用和解释也存在着一些争议和困惑。本文将围绕着行贿罪的主要争议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该罪名的适用和解释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 一、行贿罪的定罪标准 行贿罪的核心罪名是指在有权力决策的人员的工作中,用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这些人员进行行贿,以影响其在决策方面的行为,从而达到非法获得利益的目的。但是,对于行贿罪的实际定罪标准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贿赂对象权力的程度的限定:根据刑法规定,行贿罪必须要指向具有权力认定职位的行为主体,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但是由于这些人员权力的不同,也存在着在行贿罪中的定罪标准不同。例如,对于象国家机关中的独立公检法等权力机关,其权力的独立性和法律效力普遍更高,行贿行为情节更恶劣,所以在定罪时的标准可能更为严格。 2.对贿赂形式和数额的限定:在刑法中,对于“贿赂行为”的定义相对比较宽泛,它指的不仅是直接的现金和实物贿赂,也包括一系列体现消费行为的形式,如送礼、宴请、公款吃喝等。不过,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的形式和数额大小的划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就为刑法的具体适用手段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行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行贿罪和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另外一个互相关联的罪名组合。行贿罪是指行贿人利用财物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具有权力认定职位的工作人员,以实现非法获利的行为;而受贿罪则是指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接受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罪行。但两种罪名的关系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困惑。 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行贿与受贿之间的转化: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行贿人的行为不一定能够实际实现其目的,他们往往会尝试利用其他渠道去实现其目的,包括和行贿人一起行贿的受贿人自行成为发号施令者,以此获得更多的不正当利益。这就导致了行贿罪和受贿罪之间的移位和转化,导致在实际适用时存在着一定的困惑。 2.客观性和主观因素的权重不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罪和受贿罪的适用和判决,对于其客观情节和主观动机的根据有所不同。譬如,对于行贿罪来说,主要考虑其行为是否构成对权力机关“干涉”行为、行贿情节的恶劣度以及是否有实质的反腐败意义和社会危害性。而对于受贿罪的考量则更加重视主观方面,如受贿人是否有主观恶意、是否具有瑕疵和德行等问题。 三、行贿罪证明标准 行贿罪的证明标准在实际司法适用中也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争议。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谁重谁轻: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罪的定罪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来作为支持,包括直接的证据和间接的证据。但是,在实际适用中,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权重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譬如,对于某些贿赂行为,涉案者往往会尽可能的去隐瞒证据,这就对证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使证据链条的构建更加困难。 2.刑讯逼供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于一些嫌疑人的引导和压力,其中刑讯逼供的问题在行贿罪的证据收集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困惑。这就对行贿罪证明标准的确立和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行贿罪在实际适用中,由于其罪行的危害性和社会预期效应较高,对其量刑标准的高低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疑问。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罪行恶劣度和社会危害度的权重:在实际适用中,行贿罪量刑判断的主要标准是罪行本身的恶劣程度和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但是,在实际适用中,对于两者之间的比重,又存在着不同的权重,对于其具体的量刑结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对不同行贿形式和数额的量化标准:在实际的司法适用中,行贿罪的行贿形式和数额大小也会对其量刑结果产生影响。但是对于不同行贿形式和数额的具体量化标准,目前司法界内并没有一致的灵敏度评估标准,这也为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困惑。 结论: 行贿罪的主要争议问题不仅反应了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经典法律问题,而且反映了我国腐败防治的特点和问题。因此,如何保证行贿罪名的适用和定罪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要求我们在刑法的立法、司法和实施的全过程中,不断深入探索其核心理论和实践效力,始终保持清晰的司法思路和法律正义的精神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