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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公益诉讼也成为了中国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从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类型和发展历程入手,详细探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类型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由公益性质的法律关系所引起的诉讼行为。它的特点包括:“公益性”、“公共利益”的维护、“代表性”、“合法性审查”等。行政公益诉讼按照诉讼主体分为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两类。前者包括环保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等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的机关,后者包括环保NGO、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 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创立期”。早在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中就已经规定了环保组织可以通过公民和政府机关之间的调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1991年,《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环保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第二个阶段是“磨砺期”。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环保组织可以以代表受害者的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在实践中,受理环境公益诉讼的法院非常少,缺乏必要的司法保障。 3.第三个阶段是“完善期”。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了对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提高了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是指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规定了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权利的原告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一般来说,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可以分为主动性启动和被动性启动。 1.主动性启动 主动性启动是指原告组织自主选择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依据我国《民诉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维护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等公共利益的案件,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动性启动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占据较大比例,环保NGO、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被动性启动 被动性启动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相关单位在公益事务中失职、渎职等行为,引起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受到侵害,而被侵害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可以采取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来寻求司法保护。关于被动性启动,具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自行启动和依法被动启动,即原告组织通过申请来促使行政机关采取行动。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的优势和局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优势在于: 1.加强了对环境保护、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安全卫生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公共利益的保护。 2.增强了公益组织和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参与感。 3.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但同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原告组织和公民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2.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人员参差不齐,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仍需加强法律教育和实践培训。 3.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和公正性仍需加强。 五、建议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发展,应该: 1.加强对公益组织和公民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行政公益诉讼意识和素质; 2.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和能力; 3.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明确原告组织和公民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标准,提高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 4.加强审判服务,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总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制度是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加强行政机关责任制约、保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社会公正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使其更好地发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