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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 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 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法的空间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概念属于很专业的法律概念,“法律依据”是一个不那么专业的法律概 念。 “法律依据”概念是一个比较单薄的概念,它一般不考虑这个依据效力如何、谁制定 等问题。 法的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法的源泉、来源、源头,或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 法律文件形式。 ▲理解 1.“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表现相关 法的形式表现包括:何种国家机关制定的?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表现形式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法的渊源”与法的效力相关 法的效力:有效还是失效?在法律中其效力层级处于什么位置? 在法律上,法的形式决定法的效力。 二、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的渊源的分类 1.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法源) 指立法主体依法制定的、以明确的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渊源。 表现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如宪 法、法律、法规、规章等。 对于正式法源而言,法律人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必须予以考虑和适用。 2.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非正式法源) 指具有法的意义的观念和准则。如公平正义观念,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权威法 学著作等。 由于这些观念和准则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所以称为非正式的法 的渊源。 在法律实际生活当中,它会发挥法的作用,但不具有法的效力。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结合《立法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但法的非正式渊源在当代中国的 法律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1 (一)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考试大纲六个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这里概括为九个正式渊源: 1.宪法: (1)地位和效力:国家根本大法——处于最高位阶 从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一国最重要的问题,主要解决的是国家权力的划分,不直接规 定具体事项。因此,一般不适用于具体的、普通的个案的解决。 (2)提议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行使 (3)修改通过:由全国人大代表行使的,由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法律(包括法律解释)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一般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少数用其它称 法,如“民法通则” 法律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 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立法法》第五十条 (1)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处于第二位阶 (2)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行使 我们看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可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也可能是全国人大常 委制定的,因此,我国狭义上的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两类: 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行使,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非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常委行使;在全 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 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非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须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 过。 ▲注意:《立法法》对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的划分不是十分明确 《立法法》第7条第2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 其他的基本法律。 (3)法律的制定范围(法律保留):《立法法》第8条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和法律解释的效力层级关系 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 非基本法律次于基本法律 法律解释(全国人大常委的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