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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新则下关联交易的对比研究——基于盈余管理的视角 摘要: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之间的交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在其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关联交易的特殊性质,难以有效地监督和规范,存在一定的盈余管理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对比新旧新则下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以盈余管理为视角,探讨其在优化企业经营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优劣。 关键词: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新旧新则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交易往往是不可避免的,这其中涉及到大量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因为共同的控制、共同的利益等因素而形成的商务关系,既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交付,也包括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等。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占据了其经营的重要地位,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国内外法规的不断完善,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为盈余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对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加剧市场的不信任度,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如何有效化解关联交易中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成为了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议题。 二、盈余管理的概念与影响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通过选择不同会计政策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以达到管理层所期望的财务目标的一种行为。盈余管理行为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满足企业的自身需要,另一方面却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在关联交易中,一些企业选择采用盈余管理的方式进行财务信息的处理,以谋求更多的经济利益,但这种做法容易产生欺诈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 盈余管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二是影响风险管理和投资者决策;三是影响财务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如果盈余管理得不当,会直接损害投资者判断的准确性,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决策。因此,有效防范和规范盈余管理行为,成为了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必须加强的一个环节。 三、新旧新则下关联交易管理的对比分析 1、新旧新则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强度 新旧新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定,主要是《公司法》不同版本中的规定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改革文件中的要求。新、旧规范相比较,新规范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更加细致和详尽,更注重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具体而言,新规范增加了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和监督机制,对相关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管制机构和审计机构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按照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制定专门报告。 2、新旧新则对盈余管理的关注程度 针对盈余管理行为,新旧新则的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旧规范中盈余管理行为的规定较为模糊,而新规范中对盈余管理行为的规定更加明确和严格。具体而言,新规范中要求企业必须遵守会计准则的要求,财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采用虚假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得变相突破关联交易的限制等。此外,新规范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和说明,增加了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能够避免一些不合法、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了盈余管理行为的出现。 3、新旧新则对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 新旧新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意识也有所变化,新规范中更加重视投资者的需求和利益,力求将管理的责任转变到企业内部。因此,在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方面,新规范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和使命,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处理社会投资者的各种投诉和赔偿请求。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对比,可以发现,在新旧新则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和盈余管理问题的确存在着一定的规范强度、关注程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的变化。新规范通过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对于优化企业经营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积极的作用;同时对盈余管理行为的规定更加严格,也更加注重报告透明度和公开性。因此,新规范对于关联交易管理和盈余管理问题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都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丁晓梅,赵纪强.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对股东权利的保护[J].中国企业家,2015(9):123-125. [2]邹初民.会计师与盈余管理[J].中国会计评论,2012(1):52-54. [3]刘远富.从盈余管理到财务欺诈: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四川大学,2016. [4]谢成武.关联交易与公司治理的关系[D].上海交通大学,2014. [5]梁赞江.关联交易、买断式穿透和盈余管理——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为例[J].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月刊,2018(3):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