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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合同签订与执行1、合同文本的使用。由于合同文本不统一,在签订合同时一般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在合同的核心条款上一般会对提供一方有利,或者在部分条款中隐含着法律风险或经营风险,而上述条款往往是非专业人员认识不到的。2、在分包合同中对方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在实务中重点防范的对象就是个人挂靠单位与我方签订的合同对个人实力与单位资质的调查了,这一块是造成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的重灾区,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比如在付款条件的约定上,一般都表述为“质保金5%,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按我们正常的理解质保期一满,第二天业主就应当付款,但这就给对方拖延付款留下借口、且对我方主张逾期支付违约金与利息的时间起算点不利。正确的表述为:“质保金5%,待质保期满几日内一次性支付”。4、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二、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与风险: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普遍忽视,大多是通过口头沟通来解决问题结果受到惩罚。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我们部分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或想提起反诉时无相关证据材料佐以证明。4、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项目经理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我们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与甲方把关系搞僵或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5、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因此在经济交往的相关文书上,一定要注意完善相对方合格主体的签名或盖章。三、解决问题与预防风险的办法合同风险可能存在于合同订立、履行以及终止后的各个阶段。充分认识到防范合同风险,并制定相应的规避措施,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有助于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对此总结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规章制度,妥善保管法人公章、分公司公章、项目公章、以及加盖印鉴的空白合同、便签等,防止表见代理。这里我对表见代理做个说明: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比如无权代理人拿着本人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具有了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与本人相对一方相信他的行为代表了本人的行为,法律上视同为有权代理。实践中往往是公章、授权等管理不严造成表见代理严重的法律后果,一旦诸多资料显示本人公章资料的存在,施工单位将“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2、加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完善一份规范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项目经理委任书应当明确以下五点:一、委托事项;二、受托人基本信息;三、委托权限;四、委托期限;五、受托人不得转委托。3.做甲方时尽量完善、明确合同条款,做乙方时严格审查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首先,因为合同只是一种设想,一种预测,因此越是不怕周到、仔细,合同产生风险可能性就越小。其中工程承包合同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更具有复杂性,决不能像一般的民事合同(例如债权债务合同)一样2页A4纸便解决问题,这样产生的合同即便做到了“条款齐全”,也很难达到合同条文明确、防范合同风险的目的。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不怕繁琐,“先小人后君子”,事先防范于未然。其次,对于对方提供给我们的合同,必须进行审查。对我方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