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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可编辑修改- 【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发布部门】HYPERLINK"javascript:SearchListField(%22/newlaw2002/chl/index.asp%22,document.SearchList.fdep_id,%2260214%22)"建设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建设[2000]50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0.03.01【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HYPERLINK"javascript:SearchListField(%22/newlaw2002/chl/index.asp%22,document.SearchList.sort_id,%2201703%22)"经济合同【唯一标志】44167 【全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建设[2000]50号) (相关资料:HYPERLINK"javascript:SFLC2(44167,0,1,3)"部门规章2篇HYPERLINK"javascript:SFLC2(44167,0,2,0)"地方法规1篇HYPERLINK"javascript:SFLC2(44167,0,6,0)"实务指南HYPERLINK"http://bmla.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_Jin.asp?db=chl&gid=44167"\t"_blank"实务指南3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HYPERLINK"javascript:SLC(216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同时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在施行中,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做好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一][二](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一][二](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三月一日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HYPERLINK"javascript:SLC(216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涉外工程等),其勘察设计应当按本办法签订合同。第三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执行《HYPERLINK"javascript:SLC(216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甲方是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乙方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料:HYPERLINK"javascript:SFLC2(44167,4,6,0)"实务指南)第五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参照文本的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相关资料:HYPERLINK"javascript:SFLC2(44167,5,6,0)"实务指南)第六条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相关资料:HYPERLINK"javascript:SFLC2(44167,6,6,0)"实务指南)第七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