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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矿山企业的安全治理的规定(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安全法》其次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1)仔细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制度;(3)依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展跟班检查;(4)实行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准时供给;(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展安全训练、培训;(6)制定矿山灾难的预防和应急打算;(7)准时实行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准时、照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治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视为了加强安全治理和企业内部监视,法律通过授权职代会、职工和工会的监视来形成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治理机制。1.职代会的监视《矿山安全法》其次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视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以下状况,承受民主监视:(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状况;(3)职工安全训练、培训打算及其实施状况;(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状况;(5)重大事故处理状况;(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2.职工的监视《矿山安全法》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安康的打算和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3.工会的监视《矿山安全法》其次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展监视。”其次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觉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觉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状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急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需准时做出处理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