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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利益返还范围研究的中期报告 一、研究背景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当一方在合同成立、履行或者解除过程中,因对方的错误或者其他原因,获得了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受益方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不当得利给对方的权利。该权利是保护公平交易、合同诚信等基本原则的一项权利。而在实践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常常涉及到的具体案例及法律适用的具体范围往往较为复杂,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有一定的挑战性。 本次研究旨在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利益返还范围进行研究,包括权利主体是否仅限于当事人、返还的利益类型、定价方式、时间、程度等几个主要问题。 二、权利主体是否仅限于当事人? 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因对方的原因,获得了不当利益的,应当返还该利益。得到不当利益的当事人应当返还给对方,没有得到不当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追回不当利益。”可见,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应当只适用于当事人,而不适用于非当事人。 三、返还的利益类型? 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范围包含的利益不仅仅包括同等利益的返还,还包括被迫支付的返还、利息的返还等。该问题旨在探究不当利益的返还应包括哪些类别的利益,该如何界定返还的范围。 在有些情况下,受益方除了返还不当得利以外,还应当向对方支付利息和损失,以产生对违约当事人的制约作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定价方式? 在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返还的价格和计算方式,从而维护公平交易原则和有利于受益方的权益。 五、返还的时间?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生效后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追究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追究,该请求权将失效。 需要明确的是,时间限制只针对在合约关系中已确定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有效期。而不存在未约定该请求权有效期就不存在时间限制的情况。 六、返还的程度? 在确认不当利益的被返还程度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返还的程度,将不当得利返还至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之间,既保证了违约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也保障了当事人合理利益。 七、结论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利益返还范围研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当事人,不适用于非当事人。 2.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范围包含被迫支付的返还、利息的返还等。 3.在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返还的价格和计算方式,从而维护公平交易原则的权益。 4.在确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时间时,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有效期而确定返还的时间。 5.在确认不当利益的被返还程度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返还的程度。 6.最终目的是保护契约义务及其带来的经济权益,难点在于如何通过有效维护利益追回、实际回报、维护权利的交换等理念,在实践中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