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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金融商品买卖的营业税处理5篇学习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理解最近这段时间学习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3号)明确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近年来国内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金融行业不断创新新的衍生金融工具不断推出。以前中国金融市场中大多数是基本金融工具像外汇、股票、债券和实物期货。实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而外汇、股票、债券的交易互相也无太大关系。但是随着中国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许多新的衍生金融工具出现了。有外汇期货、外汇期权、股指期货以及近期推出的国债期货等。这些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对现行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税分类抵扣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为金融机构运用衍生金融工具对冲其持有的基础金融工具的风险。比如券商在开展融资融券的过程中为了对冲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就会去卖空股指期货。在对冲交易中基础金融商品的盈亏是和衍生金融工具的盈亏对抵的。此时如果在营业税上仍然分类计算盈利不能和亏损对冲将极大的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同时也遏制了金融机构通过运用衍生金融工具开发出新金融产品的能力。在中国未来金融创新进一步发展金融衍生品不断丰富后量化交易将会越来越多。而且金融机构主要实际通过对冲工具来管理风险的而非真是通过买卖金融商品去获利。因此未来金融机构(这类从事金融商品买卖的主体)买卖金融商品的交易大部分都是对冲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