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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非法经营罪属于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罪名,既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罪”等专门性较强的罪名,也包括“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本文以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为研究对象,探讨其适用条件和具体案例。 二、研究内容 1.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 非法经营罪是指有组织地进行的非法经营活动,不具有特定的犯罪主体和客体要求,属于一种兜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适用条件 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适用范围较广,但是其主要适用条件如下: (1)组织性非法经营 组织性非法经营是指以企业、公司、组织等形式开展非法经营活动。此条件主要是为了针对以组织、公司等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关系非法经营 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关系非法经营是指以职务或者关系的权力和影响力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针对的主要是依仗职务或者关系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是指以非法手段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以牟取个人或者组织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该条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非法经营行为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具体案例 1.鸡蛋短缺大肚女“非法经营” 2018年初,湖北宜昌县咸宜路一家购物广场超市发现大肚女销售春节期间明令禁止的短缺鸡蛋,每斤价值18元。经调查后,该大肚女被警方以“非法经营”罪名刑事拘留。这一案例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为主要特征的案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适用条件。 2.沈阳银行原董事长以“非法经营”罪获刑 2018年6月,沈阳银行原董事长李荣融因为“组织实施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死缓。据查明,李荣融在担任沈阳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银行业务为名开展非法经营活动,并以高利贷方式向不特定人群放贷,损失金额达到18.5亿元。这一案例具有很多的非法经营罪的特征,集中体现了该罪名的适用条件。 四、总结 本文主要探讨了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适用条件和具体案例。非法经营罪作为刑法体系中的一种重要罪名,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较广,涉及到以组织、公司等形式实施的非法经营活动,以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