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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社会结构变迁与农村社会保障研究摘要。社会保障法制与社会结构密切关联在社会结构变迁中形成了与契合的社会保障法制。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复杂多层社会保障法制与其不相适应为此我们应该根据社会结构与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关系结合农村社会现状构建与现在农村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关键词:农村社会结构;社会保障法制;变迁;契合关系一、问题的提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低下这直接影响农民的生存质量同时也会造成社会不公。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两个:第一国家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配置给城市导致农村资源严重不足。这是由城乡生产力发展的差距决定的。因为当时资源配置给城市发展工业生产力发展速度更快更有效果所以国家实行了城乡二元的资源配置优先保障城市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资源也是优先配置给城市这是由城乡社会结构的差距导致。在农村农民有农地自保并且处于熟人社会中家族、家庭、邻里、乡亲集体可以有效互保社会内部的自我保障能力较强而城市没有自保资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陌生互相保障基础差只能靠国家保障所以因为城乡社会结构的差距导致国家政策在社会保障上的二元保障格局对农村实行低保障。第二传统农村社会内部的自保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熟人社会被打破原来以熟人社会为依存的自我保障前提已经破裂农村自保水平严重下降。所以社会转型期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整体上并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而有相应的提高反而是有所下降。无论是国家对农村采取了低水平保障还是农村自我保障水平的下降都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社会保障是服务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它是既定生存状态下镶嵌于社会结构中的一种改善人们生存状态的一种理性制度安排。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密切相关不同社会结构下的社会保障主体不同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障是一个涉及一代人甚至是几代人生存保障权的问题因此制度设计必须具有长远的眼光和可持续发展性而制度的运行需要法律支持和保障所以社会保障法对保障关系的调整必须具有前瞻性、长久性和可持续性否则牺牲几代人的代价太高。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正处于探索阶段能否适应当前社会发展以及未来人口深度老龄化所带来的挑战还未可知但可以确定的是在社会保障立法中不能容忍太多的尝试和失误。社会保障自古就有现代的社会保障在中国不过是几十年的时间在最早的德国也不过200多年的时间我们不可以忽视社会保障历史的发展更不可以忽视社会结构对社会保障的影响。本文以农村社会结构与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关系为研究内容从社会结构变迁的历史中寻找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规律为构建适应当前新的农村社会结构下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服务。二、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保障法制的契合关系自有人类历史便有了社会保障。人类的生存发展史也是一部保障发展的历史无论是人还是其他生物都有其生存发展的自有规律人类不过是众生之中思维能力最强的一支所以对于保障人为干预因素最强立法就是一种人为干预的形式。归纳从古至今的农村社会结构及其社会保障状态和法制可以有以下几种。(一)熟人社会的农村社会保障状况及其法制熟人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需要集体生产生活才能维持生存所以人们以集体形式联合起来生产生活社会保障的主体也是农村社会集体。此时维护这个集体自保的制度主要是民间的民俗乡约、族规家法等非成文但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民间法和习惯法。当然这种习惯法区域差距很大因为不同集体人们的生存状态和习俗不同所以呈现出不同的习惯法。此时没有全国统一社会保障法制国家更不会对国民社会保障提供很多支持所以民间集体自保是当时社会结构下的主要保障方式。这种自保具有高度的生存适应性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契合性强在当时生产力低下的社会资源得到了较高效率的配置。(二)半熟人社会的农村社会保障及其法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单个家庭就可以承担起原来集体才可以承担的生产任务所以原来的集体组织逐渐解体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利益开始以家庭为边界进行划分。随着生产力发展农村大量劳动力解放出来进城务工农村社会逐渐向半熟人社会转化。此时的保障主体也因集体自保解体取而代之的是家庭保障。而家庭的保障能力毕竟低于集体保障于是此时需要在家庭保障作为主要保障主体的前提下辅以国家保障为补充此时的国家保障程度高于集体组织结构下的国家保障。改革开放后的农村主要处于这样的一种结构中。此时国家也通过立确定了家庭的保障义务比如《宪法》、《婚姻家庭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家庭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时因为传统社会文化的遗存加上民间熟人结构的残留民间风俗等习惯法仍然在发挥着作用所以此时的社会保障是家庭保障为主国家为辅。保障法制体现为国家成文法与农村地方习惯法等同地发挥作用。(三)原子化社会的农村社会保障及其法制随着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大多数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