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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1因xx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xx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于xx__年_____月xx日作出《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xxxx〕22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线,西至老324省道一线,南至小南堆,北至纬九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三、征收期限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四、征收签约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五、签约奖励期限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六、征收补偿方案:附后。七、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燕尾港镇人民政府。九、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组(原燕尾港镇人民政府院内),联系电话:十、监督举报电话:0518—888288(县监察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xxxx〕22号),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xx县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征收人:xx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xx被征收人:xx为改善原电机厂周边区域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旧城区改造进程,卫辉市人民政府于xx年xx月xx日作出了《卫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一期改造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卫政文〔xxxx〕139号决定对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对改造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等进行征收。该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已于xx年xx月xx公告,被征收人xx的房屋属该征收范围内。征收人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但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偿协议。为确保该棚户区项目工程顺利建设和安置广大被征收户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现对李忠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一、选择货币补偿。根据评估机构对其被征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及《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核算,给予xx7261元补偿(补偿明细见附件)。二、选择产权调换。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按《原电机厂及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执行。以上决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如在被征收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未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放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款依法向公证部门办理提存。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拒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具有执行力。特此决定。xx人民政府xxxx年xx月xx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征收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路333号。被征收人:王xx(房屋所有权人),男,xxxx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育才路013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被征收人:蒋xx(房屋共有权人),女,xxxx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因旧城改造和龙渊公园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人于x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块(一期)房屋征收决定(龙政发〔xxx〕97号)。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xx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xx市旧城改造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市华楼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为被征收人选定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一、基本情况被征收人坐落在xx市清风路12号的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xxxxxxxxx号,共有权证号为xx市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认定为附属用房面积3.74平方米。二、争议事实和理由《老政府地块(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征收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xxx年1月20日,提前签约截止时间为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