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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规定 为推进绿色建设,加强住在小区的绿化工作,应制定规范的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1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住宅小区绿化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建城[1993]784号文件); (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02]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00]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 (二)《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一2001); (三)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后,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应当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居住区绿地竣工时,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确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和绿地养护范围。 居住区绿地养护管理范围为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居住区绿地(含用地红线以内居住区围墙以外的绿地)。 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围墙外的绿地,应当按照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物业公司养护有困难的,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居住区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居住区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