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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行政协议是指政府机关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具有行政目的和行政性质的合同关系,它既是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式,也是治理社会的一种重要手段。然而,由于行政协议存在内容模糊、违法违规等问题,一部分行政协议具有无效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因此,在判断无效行政协议的问题上,研究其判断标准及适用条件,对保证行政协议的效力和解决与行政协议相关的争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界对无效行政协议的研究较早,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Tebbel提出了“行政契约”的概念,对行政契约的效力、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之后,欧洲联盟的“公共合同”、“协议程序”等也成为了研究的热点。在国内,我国学者从行政协议的法律属性、效力、违法违规等多个角度对行政协议展开研究。 目前,关于无效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内容违法、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准;二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产生时,行政行为的要件不全的标准;三是扁平化标准。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在文献方面,将收集相关学术期刊、学位论文、法律书籍等各种文献,系统地回顾和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在案例分析方面,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实际案例,分析它们的情况,得出对判断标准的启示。 四、预期研究结果 本文将对无效行政协议的判断标准进行探讨,分析现有的三种判断标准,阐述其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条件,总结优缺点,提出更具可操作性的扁平化标准。同时,本文还将分析具体案例,探讨各种判断标准的适用情况和缺陷。最后,提出相关建议,对如何更好地解决无效行政协议问题,促进行政协议的规范化、规范化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