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3
2/3
3/3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的行政赔偿救济的任务书 一、引言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行政许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以法律为依据,行使对特定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调控、支持等职能,来调整经济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其中包括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然而,在许多行政许可案件中,相对人存在诸多的权利受损,需要进行行政赔偿救济。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二、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类型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对特定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行为或者事项提出审批、核准、认证、登记等意见或者批准、核发、颁发、许可等决定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实行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既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调整和引导,又是对行为后果的预警和承诺。根据处理行政许可案件的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别行政许可。其中,一般行政许可是指,除特别行政许可以外的行政许可,包括申请性质、法定办结期限、法定复审等内容;特别行政许可是指,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特殊需求的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与行政赔偿 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一定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避免出现不具有合法性的审批结果。再者,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规范行为所导致的行政赔偿,是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必须考虑的因素。然而,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并非拥有绝对的权力,实际上行政机关的行为还是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行政机关的权利行使不按照法律规定,导致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救济。这时,行政机关就成为了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的行政赔偿救济的责任主体。 四、行政赔偿的案例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行政机关的失职或疏忽等原因,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给相对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下面就具体案例来看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在一起登记案例中,A向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公司登记申请。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审查,最终在规定时间内批准了公司设立,然而在事后,A却因其公司未能获得工商合法注册凭证而遭受银行贷款被拒绝的损失。此时,由于行政机关的失职导致A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A当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五、行政赔偿救济的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救济适用于以下原则: 1.行政机关应当尽职尽责,未尽到谨慎审查职责,导致对申请人权益的损害; 2.行政机关无法履行职责,造成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行政机关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损害。 六、行政赔偿救济的程序 当发生行政赔偿救济事件时,相对人首先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并给予答复。如果不能满足申请人的合法赔偿请求,申请人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作出确认或者作出替代性赔偿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结论 因此,行政赔偿救济是一个可以有效保护相对人权益的途径。行政赔偿救济的实施可以弥补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相对人权益不当侵害所产生的损失。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对相对人权益进行充分保护。同时,行政赔偿救济程序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规制度,增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规范性和对市场主体权利保护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