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3
2/3
3/3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我国法院适用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问题研究的任务书 一、背景 国际条约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其对于参与国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积极参与了国际条约的制定、签署、批准和加入,目前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数量已经超过500项。与此同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在适用上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院在适用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问题上所面临的现实状况以及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 二、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及其适用 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也叫作“在我国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或者“未加入我国的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上,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这些条约的法律效力只在批准或加入后才能够实现。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被用于判案的情况,包括: 1.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用国际条约。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适用《联合国保障难民地位公约》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引用了1984年颁布的《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虽然我国尚未加入这个公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个公约是国际难民法律框架中的权威性文书,在适用我国的难民保护法律中具有参考价值,因此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用。 2.以盟约权利义务的形式适用国际条约。盟约权利义务原指具有作为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盟约,而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具备盟约权利义务。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仲裁条款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尚未加入《维也纳仲裁公约》,但是该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可以在我国法院适用国内仲裁程序时参照运用。 3.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引用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引用外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作为争议的资料之一。如果被引用的国际条约尚未对我国生效,那么它可以作为参考资料,但是不能作为必须遵守的法律依据。 三、适用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问题 适用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效力不确定。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对我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能确保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 2.法律适用的标准不确定。因为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没有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获得法律效力,所以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些条约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方法。 3.可预见性不足。在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适用过程中,未加入或批准的国际条约对司法裁判结果的影响并不明确,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司法裁判的预测和预期并不清晰。 四、应对措施 为了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实效,我国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强国际条约的法制化进程。通过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将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中,提高其法律效力和预见性。 2.制定明确的适用标准和方法。对于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适用,可以制定明确的适用标准和方法,保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 3.建立法律知识库。建立法律知识库,收集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各种资料和翻译,提高法官对国际条约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保证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五、总结 在国际法律事务的快速发展中,未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较大的影响。面对适用这些条约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我国法院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适用标准和方法,建立法律知识库,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推动国际条约的法制化进程,促进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