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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教育法》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是母法。重点内容学习解读【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 第一款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评估制度。【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重点内容学习解读重点内容学习解读重点内容学习解读重点内容学习解读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