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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在我国的实现方式的任务书 一、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资产证券化作为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和融资创新的重要方式,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愈加明显。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些有价值的资产,通过投资者的购买,将其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同时也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一些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为了降低这些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通过风险隔离的方式来实现。本文将探讨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在我国的实现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概述 为了降低投资者和发行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通过风险隔离的方式来实现。风险隔离是指在不同的层次或不同的资产池之间设置条件,以区分它们的风险和收益。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包括法律隔离、会计隔离和合同隔离等方式。 法律隔离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人、投资者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加以区分,使其相互独立。法律隔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法人治理,即采取公司法人的治理架构,将租金分离、债务特别目的实体(SEPCO)等通过设立专属的有限责任公司来实现;另一种是特别法律隔离机构,即通过法院指定的受托人设立受托机构,实现受托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法律隔离。 会计隔离是指通过会计制度实现不同资产池之间的隔离。会计隔离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通道式分离,即将不同资产池通过设立不同的资产专属分账户实现分离;另一种是单独计量法,即将不同资产池的会计核算、报告和披露分别进行处理。 合同隔离是指通过合同方式在发行人、投资者、运营人、保证人之间设立合同隔离条款,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合同隔离的方式有多种,包括资产服务合同、特别目的合同、抵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和分层合同等。 三、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方式 自2005年开始,我国正式开始实施资产证券化,并在不断完善机制、法律、监管和市场基础设施。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我国采取了多种方式来实现风险隔离。 法律隔离方面,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公司法人治理和特别法律隔离机构的方式。在公司法人治理方面,我国的可租赁金融产品采取租赁特殊目的公司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在特别法律隔离机构方面,我国设立了特殊目的机构(SPMO)或专用债务融资计划(SP)等方式,实现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隔离。 会计隔离方面,我国主要采用的是单独计量法的方式。各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证券、车贷证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都是以单独计量法为核心进行规范管理的。在单独计量法中,我国还引入了特别目的受托机构披露的原则,要求特别目的受托机构对不同池的资产进行操作和披露。 合同隔离方面,我国采用了多种方式来实现,包括资产服务合同、特别目的合同、抵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和分层合同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之间的等级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不同的类别和级别的证券之间相互独立,具有不同的权益和义务。 四、结论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能够大大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但是,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为了降低这些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通过风险隔离的方式来实现。我国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方式来实现风险隔离,包括法律隔离、会计隔离和合同隔离等。这些隔离方式不仅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能够促进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