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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与展望管志琦2021-05-3107:32:00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完备的教育法制是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教育立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着力加强普法与依法治教为推进教育的改革发展、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和维护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应当看到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满足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一些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还不到位学校依法治理的机制还不完善教育司法实践面临许多困境。当前有必要对我国教育法制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和梳理科学诊断存在的问题按照依法治教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进程推动我国教育在新的起点上更快更稳健地发展。一、新中国教育教育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伴随新中国曲折发展历程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同样也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但卓有成效的过程。回顾60多年的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可粗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教育法制建设的开端(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早在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就着手废除旧法建立新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的教育条款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方向。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主要围绕如下任务展开:收回教育主权妥善接收全国学校取消国民党对学校的统治建立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等。1949年11月刚成立不久的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根据共同纲领确定的原则和精神会议决议认为我国教育应该以老解放区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中国教育有用的经验学习苏联教育的先进经验。随后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开始起步。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虽然这一时期未出台具体教育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看全国教育总体上有序运行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第二阶段。教育法制建设跌入低谷(1957至1976年)。从1957年开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前受“左”的思想影响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工作几乎停滞教育正常秩序遭到严重冲击。1961年为纠正“大跃进”所造成的失误从1961年起按照“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要求中央对全国教育秩序进行了调整相继发布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明确了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规程教育法制建设工作有了起色。但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爆发国家立法工作完全停顿50年代以来国家制定的一批法律、法规丧失了权威性司法工作也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相应地法律不仅没有可能向教育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延伸和渗透反而受到各种非法律手段的侵蚀和支配各级各类学校陷入混乱甚至几乎不能正常运转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第三阶段。教育法制建设工作的恢复探索期(1977年至1992年)。“文革”结束后随着拨乱反正、真理标准讨论等一系列工作的推进教育法制建设工作逐步走上正常轨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教育界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重新颁发了1961年的大、中、小学《工作条例》逐步恢复学校教学秩序。长期与法制隔阂的教育领域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宏伟蓝图为基础开始向依法治教的伟大目标进发。1980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这是新中国颁布实施的第一步专门法律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根本保障。在国家层面加强教育立法的同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政府规章从而大大丰富了教育法律法规的内容。总体上看这一阶段的教育立法工作是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应急”“救火”性质对整个国家的教育法律体系尚缺乏深入探索。第四阶段。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1993年至今)。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依法治国逐步深入人心对加快教育法制建设的要求愈加迫切。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强调必须“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此后原国家教委把加快教育法制建设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把教育立法工作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提出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总框架即由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教育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构成并制定了教育立法进度表。自此我国教育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