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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若干涉税问题的探讨 2008年1月,因某铁路枢纽站工程建设的需要,某区S村被该区土地开发中心征用集体土地。S村陆续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S村除了取得国家的经济补偿款外,还取得按征地面积的15%计算的预留发展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S村的留用地登记在XX区S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S村)名下,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 2.为加快发展经济,S村将留用地分拆,一部分留用地留作村集体建设,其余留用地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用以推动集体建设用地的快速开发。S村根据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的要求,为原为国有划拨性质的留用地补缴了土地出让金以满足公开拍卖的要求。WK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WK公司)拍得部分留用地时,除了需要支付土地转让价款之外,还需承担以下义务:以S村的名义报建、使用S村集体的留用地拍得资金代S村建设村民安置房(住宅标准与开发商同期同地开发的商品房一致)和村集体物业,在约定期限内开发完毕。代建过程的一切税费均由WK公司承担。如果S村集体的留用地拍得资金不够则WK公司须作兜底承担。 为了深入探讨上述经济业务的涉税问题,有必要掌握两个基本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留用地。 本文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为A),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监督(包括登记发证)和服务。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含有股份合作字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包括:(1)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2)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3)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4)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5)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与村经济合作社密切联系的是村民委员会(设为B),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于B没有独立的资金来源,其日常运作均靠A的支持,且A与B的负责人互相交叉,所以以下分析应将AB作为一个联合体来统一考虑。AB目前统一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 留用地是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为了足额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因地制宜采取的一种在货币补偿基础上的再补偿的安置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而给予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按照征地面积一定比例计算的用地指标,既可以是原地的一部分,也可以置换的其他土地。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用好用活留用地,对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地税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要克服眼红病,依法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满腔热情地为农民着想,积极稳妥地解决留用地的涉税问题。下面笔者从税收角度逐一分析S村有关经济业务: 一、S村取得经济补偿款和留用地该如何税务处理 根据《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粤地税发[2017]68号,以下简称指引)1.3.1.1被征收方(原权属人)的厂房用地被政府收回,并取得货币或实物补偿。有关政策是: (一)增值税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1.S村取得拆迁补偿收入,符合政策性搬迁规定情形。如果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S村本可以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随40号公告生效而废止)规定,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