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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巢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巢湖水环境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活动。本条例所称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第三条巢湖流域水环境实行三级保护。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四条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治理减轻巢湖湖体富营养化促进巢湖水质根本好转。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等措施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巢湖水污染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公开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突发事件、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等水污染防治的公共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宣传巢湖水污染防治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协调、督促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六安、安庆、芜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巢湖流域出界河流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要求实行跨市、县行政区域边界上下游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入湖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实施建立垃圾、污水收集处置系统等农业和农村污染控制措施。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巢湖管理局负责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履行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林业、卫生、工商、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巢湖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1-2]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省巢湖管理局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措施。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规划。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结合巢湖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巢湖管理局根据国家核定的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要求以及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拟订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落实到巢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巢湖流域市、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