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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转换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个税问题 福利费转换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个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什么是生活补助费呢? 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解释说,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所以最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就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税法又从正面直接规定了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补助并不符合2015年第34号公告所规定的福利性补贴,也就是说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并不能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而除此之外的福利费是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无论是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核算都不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而将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在税前扣除是对企业有利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