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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