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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探究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审判监督程序显出了与社会政治、经济状况不太相适应出现了一些弊端。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一种特殊程序。在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亦被称为“再审程序”。再审程序具有四个特征:事后性、法定性、权力性、补救性。当前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和其他国内外诸多社会舆论对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很多批评建议希望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尽快得到修正与完善。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取消审判监督程序取消二审终审制设立三审终审制;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加大了理论的研究力度并着手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再此就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略陈意见。改进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需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关键词:特征观点弊端出路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运用。困此它是一种特殊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1、事后性。裁判在未宣判和未生效之前不得提起审判监督程序。2、法定性。提出再审的理由是法定的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80条及《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64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形均不得提起再审。行使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也是法定的包括各级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各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上级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3、权力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主监督也不同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这些监督不会必然引起法律后果而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启动再审程序。4、补救性。其目的是纠正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二、对于审判监督程序改革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取消审判监督程序取消二审终审制设立三审终审制。持此观点的法学家表述的原因如下:1、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弊端带给司法权威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破坏了司法公正的作用即对法院工作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2、审判监督程序制度的存在表面司法裁判的无终局性与wto的裁判应当及时终结的理念或者说与外国人主张裁判应有既判力的理念极不相符故亦应予以摒弃。3、在国外并无再审程序之类的法律规定也无专门适用再审程序裁处案件的职能庭室及相应法官因而主张取消我国的再审程序法律制度。第二种观点。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并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目前积极推进审判监督程序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在于:在我国继续保留两审终审外加再审程序的诉讼模式比起三审终审制而言显然要更节省司法资源更为减少诉讼成本更为减少诉讼成本更为满足司法效率的现代化要求同时亦更为迎合中国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伸冤理念。以上这些都是客观存在并显而易见的事实。而且就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而言申诉可以说是普遍受到尊重的人权之一司法制度中的再审程序不过是申诉权利于司法领域的扩张表现而已再审程序的价值即在于此。人们不应以任何其它的理由对再审程序的必要性横加质疑而是应当正确面对再审程序的改革尽快革除现行再审程序制度层面的弊端积极推进再审改革的法律进程。事实上两大之中再审程序的理念至今仍然普遍存在。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皆存在再审制度只是不同国家再审制度的繁简再审机构再审名称等各不相同但都有针对生效裁判错误给予相应救济的程序亦即我们所说的再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在大陆法系各类诉讼法典之中几乎皆有关于再审程序专章或专项条文明文规定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十六编第三分编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卷第二编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等等在英美法系中虽无完整系统的再审程序同样有关于再审制度的明文规定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3条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9到62条1995年英国刑事上诉法第二部分关于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规定等。从两大法系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来看再审制度的存在与审级的设立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日本采取的是四级三审德国普遍法院实行的是三级三审法国普遍法院实行的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