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7页 第PAGE\*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备案制度】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该当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标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公布。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备案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经备案的,其产品出口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以签发通关证明。 第七条【备案内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该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备案申请,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和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和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该当取得食品生产答应和其他行政答应的,提供相关答应证照; (六)其他通过认证和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备案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该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方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方式的,该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评审规定】直属检验检疫局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需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该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本身缘由导致没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验证的,延伸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评审组成员该当2人以上,由主任评审员任组长。从事评审的人员该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合格。 第十条【现场验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该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验证: (一)进口国(地区)有注册要求的; (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 (三)未纳入食品生产答应管理的; (四)根据出口食品风险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需求实施现场检查验证的。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第十一条【备案决定】评审组该当在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评审工作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直属检验检疫局。 直属检验检疫局该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该当书面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直属检验检疫局该当公布依法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名录,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第十二条【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求延续依法取得的《备案证明》有效期的,该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直属检验检疫局该当对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换发《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备案编号规则】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四条【备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重新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产品加工工艺变更、添加不同类别产品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