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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9页 第PAGE\*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 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分析 符萍 (发表在《中国周刊》城市版2008年7月) 内容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在英美法系中最完备最成功的规范典型是《美国统一商法典》。1984年预期违约制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加以规定,从而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成为国际性的一项制度。1999年预期违约制度被引入我国《合同法》。本文将通过三者的对比分析,重新审视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预期违约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①亦称先期违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他将不按合同商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按照商定履行合同义务。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判例——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一案②。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中比较成熟完善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有利于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平化,在必然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实际违约发生的危险,而且能够将预违约可能酿成的损失消灭在萌芽形状或减小到最低程度,因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其民商法律中对该项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将对《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商法典》)、《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作一个粗浅的比较分析。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美国的《商法典》是美国商法领域最重要的制定法,迄今使用较多的是1972年的正式文本。与英美的判例法比拟,法典在预期违约制度上完全肯定了英美判例的准绳,而且规定的更加具体和完善。《商法典》对预期违约制度主要规定在第二编买卖中的第2-609条、第2-610条和第2-611条。 (一)关于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和发展 《商法典》第2-609条对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条规定:“1.买卖合同双方均有义务不破坏对方抱有的获得对方正常履行的期望。当任何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时,也能够用书面方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且在他收到此种保证之前,可以暂停履行与他未收到所需之履约保证绝对应的那部分义务。只需这类暂停在商业上是合理的;2.在商人之间,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和所提供的保证是否适当,应根据商业标准来确定;3.接受任何不适当的交付或付款,并不损害受损方要求对方对未来履约提供适当保证的权利;4.一方收到对方有合理理由的要求后,如果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未按照当时的情况提供履约的适当保证时,即构成毁弃合同。” 本条规定了合同法的一个基本准绳,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应辜负对方的期望。同时,本条也确立了合同法上的一个普通规则,即请求提供充分之履约保障的权利。本条对默示预期违约的发展主要体如今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了判断陷于不安的合理理由的标准。对商人之间,确定陷于不安的合理理由的标准是商业上的标准而非法律上的标准。 2、确定了判断充分履约保障的标准。什么才是充分履约保障,是一个事实问题,如果双方都是商人,需求根据商业标精确定。一种保障是否“充分”,取决于个案情形下可以合理要求的是什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之前的交易,债务人的声誉,不安的理由的性质,和必须提供保障的时间限制,都是相关的要素。 3、确定了提供履约保证的合理期限及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履约保证的后果。保障不仅仅需求“充分”,而且需求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合理期限的判断也需求根据个案情形具体的判断。 (二)关于明示预期违约的规定和发展 《商法典》第2-610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到期前毁约,而这类违约对另一方而言会发生严重合同价值损害,受害方则可以:“(a)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等待违约方履约;或者(b)寻求违约之下的任何法律救济,即使他曾经通知违约方它将等待其进行履行并且要求其撤回拒绝履行之表示;并且(c)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下中缀本人的履行。”该条规定确认了一方当事人预期拒绝履行行为的存在和另一方当事人的两种选择权——接受拒绝履行或不接受拒绝履行。 可以看出,该法对英美判例法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充分的归纳和总结,并且在此基础上,有了以下几方面的发展: 1、对受害人选择等待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时添加了一个限制性条件,即“在商业上的合理时间内。” 2、给受害人添加了两项权利:一是不论他选择了等待履行合同,还是选择了就预期违约立即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他都有权立即中缀本人对违约方的义务,即将默示预期违约时受害人的中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