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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定义股权众筹分类股权众筹运营模式股权众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2012年4月,美国颁布了乔布斯法案,对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EGC)在私募、小额、众筹等发行方面改革注册豁免机制,增加发行便利性。[8] 业界普遍认为乔布斯法案在为众筹中的股权型众筹保驾护航:如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众筹》一书中,这样说到,“当美国有《乔布斯法案》(JobsAct)为众筹中的股权型众筹保驾护航、法律正名的时候,在我国,《公司法》[7]、《证券法》[9]、《刑法》等法律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让人寸步难行[10]。而国务院研究中心田辉在其论文《美国乔布斯法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11]中写到乔布斯法案“新设了对众筹融资的注册豁免机制。众筹,也叫网上小额集资,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在乔布斯法中,确立了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豁免条件:发行人每年最高合计的众筹融资不超过100万美元;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需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中的高者;第二,年收入超过l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其收入的10%用于投资。必须通过经纪人或资金门户进行众筹融资。” 目前中国版乔布斯法案也在业界期待中[12]。田辉在其论文《美国乔布斯法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13]中这样写到“美国的广泛影响力。乔布斯法的颁行在美国乃至全球许多国家引发了巨大反响。英国、一些欧元区国家、日本等都相继表达了出台类似法律的呼声”。联想到2002年美国颁布“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SOX法)后许多国家纷纷跟进的现象,乔布斯法确实值得追踪研究。2014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股权众筹监管规则。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未来政策走向股权众筹案例京东众筹采用“领投+跟投”模式苏宁阿里加紧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