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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53页 第PAGE\*MERGEFORMAT5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3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银监会2008.9.18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开发和运作,促进商业银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内部评级体系包括对主权、金融机构和公司风险暴露(以下简称非零售风险暴露)的内部评级体系和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分池体系。 第五条内部评级体系应能够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力,并准确量化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保证内部评级结果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和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分池的技术标准,确保非零售风险暴露每个债务人和债项划入相应的风险级别,确保每笔零售风险暴露划入相应的资产池。 (三)内部评级的流程,保证内部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四)风险参数的量化,将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特征转化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期限等风险参数。 (五)IT和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处理内部评级相关信息,为风险评估和风险参数量化提供支持。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的验证体系,确保内部评级及风险参数量化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得到充分应用。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内部评级体系的治理结构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内部评级体系的报告要求。 第十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内部评级体系管理的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重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设计、流程、风险参数量化、IT系统和数据管理、验证和内部评级应用满足监管要求。 (二)批准本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并充分了解内部评级体系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用于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建设。 (三)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制定并实施必要的内部评级政策和流程。 (四)至少每年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一次检查。 (五)审批或授权审批涉及内部评级体系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运作,明确对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技术、运行表现以及相关监控措施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评级体系设计、运作、改进、报告和评级政策,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持续、有效运作。高级管理层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评级体系实施规划,配备资源开发、推广、运行和维护本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 (二)制定内部评级体系的配套政策流程,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制定并实施有效的问责制度。必要时,高级管理层应对现有信用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监控体系进行修改,确保内部评级体系有效融入日常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中。 (三)监测内部评级体系的表现及风险预测能力,定期检查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监控措施执行情况,定期听取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关于评级体系表现及改进情况的报告。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评级政策重大修改或特例事项的可能影响。 (五)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增强本行工作人员对内部评级体系的理解。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一整套基于内部评级的信用风险内部报告体系,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能够监控资产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并有助于验证和审计部门评估内部评级体系有效性。根据信息重要性、类别及报告层级的不同,商业银行应明确内部报告的频度和内容。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 (一)按照评级表述的信用风险总体情况。 (二)不同级别、资产池之间的迁徙情况。 (三)每个级别、资产池相关风险参数的估值及与预期值的比较情况。 (四)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结果。 (五)监管资本变化及变化原因。 (六)压力测试条件及结果。 (七)内部审计情况。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指定信用风险主管部门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实施和监测。信用风险主管部门应独立于贷款发起及发放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汇报,并具备向董事会报告的途径。信用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应包括: (一)设计和实施内部评级体系,负责或参与评级模型的开发、选择和推广,对评级过程中使用的模型承担监控责任,并对模型的日常检查和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