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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引言主要文件第一部分改革内容综述改革内容综述78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第二部分政策法规内容名录管理名录管理名录管理名录管理名录管理名录管理名录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外汇收支业务管理为什么需要报告,为什么要重视报告 非现场总量核查的需要 时间差:外汇局在总量核查中将按照权责发生制将不匹配的资金流、货物流调整到同一核查期。 金额差:外汇局在总量核查中将剔除有关差额交易的数据,不纳入核查。 贸易信贷比例管理的需要 《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贸易信贷实施比例管理。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报告管理贸易信贷报告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贸易信贷报告 报告内容 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收)款日期、付(收)款金额等信息。重要提示:贸易信贷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中的新增、修改、调整、删除四项操作具有限制。 新增:仅能对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数据做网上报告新增。 修改:仅能对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已报告数据信息的修改。 删除:对实现对当前日期前30天(含)内的进出口或收付汇已报告信息的删除。 调整:仅能对30天前的数据已报告信息进行调整。即对尚未到期的相关报告数据进行调整。 超过期限仍然需要操作的,到外汇局办理。 举例:某企业5月7日有一笔预收货款100万美元,初步预计出口日期为8月10日,则该企业: 仅能在6月6日前做预收货款“新增”操作,比如在新增操作模块中,预计出口日期栏填写成8月10日,报告金额填写成100万美元; 仅能在6月6日前对该笔已报告预收数据做“修改”操作,比如修改预计出口日期为10月1日,修改报告金额为90万美元; 仅能在6月6日前对该笔已报告预收数据做“删除”操作; 在6月6日后,能对该笔已报告预收数据做“调整”操作,比如将预计出口日期调整为10月1日,调整报告金额为90万美元; 差额报告 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特别提示 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企业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3)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辅导期业务报告 辅导期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内容包括: 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