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论X ———兼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4条 冀祥德 摘要附条件逮捕一经问世,即引起一片质疑。在以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为中心的争论中,法律界与法学界 人士见仁见智,众说纷纭。附条件逮捕的实质是附定罪条件逮捕,应当被定位于审查逮捕案件分流机制下的一 项制度;它不是孤立的制度安排,而是系统的制度构建;不是简单的逮捕条件的降低,而是法定逮捕标准的分 层次适用;不仅具有控制犯罪的价值,同时还有人权保障的目的;不仅是检察机关进行的一项工作探索,而且 是中国司法制度与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必然性制度改造。 关键词强制措施逮捕附条件诉讼定位制度构建 作者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我国司法实践中近期出现了适用逮捕措施的一的回应中,理由明显勉强、肤浅和简单,有的甚至 种新方式———附条件逮捕。该做法从检察机关二、认同了个别学者关于该做法“关起门来说很好,敞 三年来内部的摸索适用,到近期的专题研讨,学界开门没法说出口”的评价。对于这样一个尚处于探 和实务界对于这一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的重大问题,索阶段的制度改造,是将其消灭在萌芽之中,防患 见仁见智,反响强烈,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情况也有于未然;还是继续予以探索与实践,进而规范化、 较大差异。附条件逮捕是法治的进步还是倒退?有制度化,成为法律人不得不直面的抉择。笔者从一 没有法律基础等正当性根据?是单向的追求惩罚犯开始即密切关注附条件逮捕的实践状况与发展命 罪还是兼有人权保障的价值?是羁押率的提高还是运,现从诉讼形态构造和中国法治发展的视角,对 降低?围绕上述敏感的问题,人们各执一词,莫衷附条件逮捕的存废之争略述管见,以求引起学术界 一是,展开了激烈的争论。面对学术界的质疑态和实务界的全面认识与准确把握。 度,一些实务部门似乎“底气”也不够充足,有限 一、附条件逮捕诉讼形态定位:附定罪条件逮捕 (一)附条件逮捕的产生背景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概括 附条件逮捕在司法实务中的实践,源于最高人其有关讲话内容及其精神,主要有三层含义:其 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2005年5月11日在全国一,对逮捕的三个条件要全面把握,整体衡量,其 X本文初稿完成后,曾于2008年8月30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同举办的 “逮捕制度的深化与发展专题研讨会”上作过重点发言。朱孝清副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和会后对本文的指导建议,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 授、卞建林教授、汪建成教授、陈卫东教授、顾永忠教授会议上的发言,数次参与苗生明副检察长主持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附条件 逮捕及其定期审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制定讨论以及王敏远教授的个别指教,对本文的完善颇多助益,谨致谢意。 —28— ©1994-200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附定罪条件逮捕制度论 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面在于统一规范全国逮捕案件的适用标准,另一方 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以“证据所证明面在于加强对“例外”案件的犯罪控制,同时改善 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其二,基本构成犯检警关系,有效推行检察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但 罪确需逮捕的,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基本构是,实践中对其理解和执行情况,却存在较大差 成犯罪,即要达到‘八九不离十’的程度;根据现异。 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二)附条件逮捕在认识及实践中的差异 定罪所必需的证据;必须符合逮捕的可能处刑条件准确地说,附条件逮捕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其三,为了保证这类案件的逮而是一些检察机关在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 捕质量,在批捕时,要采取两条保障措施:一是要量标准(试行)》第4条过程中总结出来的一个概 给侦查机关发补充证据通知书,并跟踪掌握其补证念,有的也称之为有条件逮捕、相对逮捕。对于其 情况;二是对侦查机关经过努力仍然难以取到证明内涵没有一致性认识,实践中的操作情况差别很 构成犯罪的充足证据的,要及时撤销批捕决定。大。实务部门的认识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 2006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由最高人民为,附条件逮捕是“未达到逮捕标准的逮捕”,是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标准, 量标准(试行)》,其中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及可能,而且侦 有犯罪事实’,一般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查机关愿意并已有补充侦查具体计划与方案的,可 犯罪。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