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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刘志栋 提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权保障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权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目标与基本前提,和谐社会是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与必要条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把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任务,在人权保障过程中实现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宪法基础。然而,这仅是一个宣示性的原则规定,并未涉及人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它还有赖于各部门法的具体规则的配套实施,才能实现其预定的价值目标。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具有人权保障价值的证据规则。而我国现行诉讼法并未确立该规则,已导致了我国诉讼中漠视人权、侵犯人权现象较为普遍的恶果。所以,在修改诉讼法时,明确设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完善诉讼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需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运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证据采纳规则,是一个系统的制度体系,本文不可能全面整体的分析该规则,所以笔者仅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行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角度做一些初步的分析。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状况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运用状况;第三部分提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想以及保障该规则取得最优效果的配套措施。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我们看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社会的,其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的思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原则,最根本的确认,然而,宪法毕竟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中建立和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得到现实有效的保护,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这也是个很大的研究方向,笔者不可能方方面面尽述,本文仅选择一个极其微观的视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障诉讼人权的功能和价值。试图为司法工作发挥其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在功能做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关于非法证据(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的概念,诉讼法学界并无定论。我国《诉讼法大辞典》则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的证据材料”。本文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证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of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就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宪法第4修正案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有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1914年在威克斯(Weeksv.V.S)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不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那么宪法第4修正案将毫无价值可言,从而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20世纪50年代美国50个州都吸收《权利法案》大部分内容,由联邦最高法院主导的正当程序革命开始。“马普案”(Mappov.ohio)、“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西尔夫索恩诉伦伯诉美国案”等判例法先后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各州法院的诉讼、米兰达规则(或称米兰达警告)、“毒树之果”理论。至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到最终确立,并影响整个世界刑事证据法的发展方向。英国为了人权保障而确立了被告人非法自白的自动排除(automaticexclusion),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控诉方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人的自白证据,如果属于采用“压制”方法获取的,该自白证据将不允许向法庭提出”、“非法实物证据的采用如果足以导致对被告人审判公正性的损害时,该证据就应当加以排除”认为拷打、非人道的待遇、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自白,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自由意志的侵犯,损害了被告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方面权利,所以该非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