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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59页 第PAGE\*MERGEFORMAT5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9页 安徽省检察机关 反贪污贿赂工作业务流程规范(试行) 目录 总则 第一节任务和基本准绳 第二节管辖 侦查工作 第一节受案 第二节初查 第三节立案 第四节强制措施 一、拘传 二、取保候审 三、监视居住 四、拘留 五、逮捕 六、羁押期限 第五节侦查措施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讯问证人 三、搜查 四、调取、扣押、收集人证、书证和视听材料 五、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六、鉴定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 八、辨认 九、专门侦查措施 十、国际司法协助 第六节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第七节侦查终结 第八节撤销案件的评议和审批 第九节律师参与诉讼 第三章案件事务管理 第一节线索管理 第二节法律文书管理 第三节立卷建档 第四节备案审查 第四章附则 附件: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流程总图 安徽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业务流程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任务和基本准绳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以下简称“反贪工作”),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察机关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反贪工作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精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改革、发展、不变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反贪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准绳: (一)严峻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公正办案; (二)坚持群众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讨、不轻信口供; (三)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四)坚持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属人民级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指点下属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工作; (五)坚持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无机统一; (六)盲目接受监督。 第二节管辖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规定按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第五条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厅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在全省有严重影响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县(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本辖区的严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第六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管辖,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该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八条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涉及渎职犯罪的案件,该当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涉嫌主罪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由反贪污贿赂部门(以下简称反贪部门)为主侦查,反渎职侵权部门予以配合;主罪是渎职犯罪的,由反渎职侵权部门为主侦查,反贪部门予以配合。难以确定主罪的,报请检察长决定,确定由一个部门为主侦查,另外一个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章侦查工作 第一节受案 第九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包括: (一)本院举报中心移送; (二)自行发现; (三)纪检监察、公安、法院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单位和部门移送; (四)其他检察机关移送; (五)党委、人大、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六)犯罪嫌疑人自首; (七)反贪部门直接接受的举报、控告; (八)其他。 第十条反贪部门普通不直接对外受理举报线索,但因情况紧急等特殊缘由需求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对口头举报、控告的,承办人该当制造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经本人浏览或者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控告人签名(盖章)。 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承办人该当制造自首笔录,笔录经本人浏览或者宣读无误后,由自首人逐页签名(盖章)、捺指印。 接受举报、控告的承办人,该当向举报人、控告人说明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举报人、控告人不愿公开本人的姓名和举报行为的,该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案件线索受理后,要及时填写《受理案件线索登记表或登记卡》,登记建档。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时间、案件来源、举报案件的性质、被举报人单位、姓名、职务、职级、简要案情,举报人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反贪部门直接受理、自行发现的犯罪案件线索,在登记建档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后处理。处理后三日内送举报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案件线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