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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的探索与思考正确处理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已成为社会所需减轻群众“诉累”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成为一大亮点并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改革项目。面对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矛盾冲突日益多样建立一个功能互效程序衔接能满足社会主体多种要求的多元化纠纷机制十分重要。“诉调对接”工作便应运而生呼之而出成为中国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和司法制度资源基础上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一种路径是社会转型期特殊需求的举措。一、“诉调对接”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陈继延说。俗话讲“法不容情”可是调解是“法、理、情”于一身的司法制度它能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目前社会利益诉求趋于多元化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的和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机制不同的矛盾用不同的方式去解决效果会更好。他一席话是对享有“东方经验”之誉的调解工作最好的诠释。全力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真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意义重大。1、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有效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多样性看有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适宜和更具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比裁判更能体现社会效果。2、有利于缓解法院工作压力。法院工作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有限审判力量的矛盾;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高涨与司法权威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传统的非诉解决纠纷功能的弱化法院判决之后又不能完全定纷止争上访问题的因扰等。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诉讼既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也不是“万能良药”即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完全可以将一部分化解矛盾的工作分流给社会力量既能缓解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又能减轻执行工作的压力。通过“诉调对接”工作将处理矛盾的关口前移最终实现前期工作做的好后期工作就轻松的良性循环。3、有利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正确应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妥善协调处理多方利益关系有效平息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诉解对接”的程序便利性、非对抗性真正将多数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探索与思考1、机构的建立。“诉解对接”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是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和谐司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依靠法院掌握的社会资源来主推“诉解对接”是不够的甚至存在“剃头挑子一头热”。要破除各自为阵的局面在组织上走出网络特色必须依赖于“地方党委积极主导职能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调动社会力量参加诉调对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并将“诉解对接”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通过整合资源打造工作平台加强对接等方式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以县级单位设臵“诉调对接”机制为例应成立由县(区)委一名副书记任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为副组长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诉解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解对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附设在法院或司法局内至少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部署组织实施数据统计等日常工作。同时在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调解室由人民调解员社区居委会力量轮流派驻调解纠纷负责诉前的调解工作。各行政机关成立行政调解组织确定专职行政调解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各乡镇成立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乡镇治安办、法庭、司法所、派出所以及场镇居委会组成负责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调处中心也应确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与“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调处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和工作对接同时各街道社区、村社设人民调解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纵横联动上下联络的大调解工作格局。2、人员配备。调解人员的素质决定着调解工作成效。(1)人员选择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中第3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上述规定外主要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选用德才兼备尤其是在当地有声望和影响的人来担任调解员。(2)人员培训上。法院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培训计划并选派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对调解员进行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