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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在农村案件中的应用XX县区人民法院马长海作者简介:马长海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法学本科学历现任XX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助理审判员。联系电话:0453——8986829郑重声明。所呈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日期:2011年5月17日论文提要:2随着我国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单纯的诉讼调解显然因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性而不能为我过广大农村数量众多的各类矛盾纠纷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会同各部门大力开展面向农村的案件诉前调解以利于降低农民诉累和法院的司法成本。基层民调组织由于受人员、经费和制度的制约主动排查、化解纠纷的能力和积极性越来越薄弱从而导致大量涉农案件未经基层民调组织调处直接涌向法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针对当前调解衔接机制的现状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应围绕寻找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最佳结合点建立起简单易操作的涉农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使其在更高、更广的层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助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司法实践。诉前调解在解决涉农纠纷案件中的应用调解工作作为中国法官手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法宝在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有着自己的独特优势但是随着我国农村体制3改革的不断深入单纯的诉讼调解显然因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性而不能为我国广大农村数量众多的各类矛盾纠纷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会同各部门大力开展面向农村的案件诉前调解以利于降低农民诉累和法院的司法成本。一、诉前调解的概念及特点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具有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特征。由于诉前调解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调解行为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空间。诉前调解的纠纷解决过程具有互利性和平和性。诉前调解未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在一种与法庭完全不同的非对抗性氛围中协商其决定完全出于自身考虑而不受其他影响这也为日后协议的自觉履行奠定了基础。这些特征适合我国广大农村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奠定了其发展的空间。4二、诉前调解在农村的运用空间农村矛盾纠纷日趋增多基层民调组织由于受人员、经费和制度的制约主动排查、化解纠纷的能力和积极性越来越薄弱从而导致大量涉农案件未经基层民调组织调处直接涌向法院加剧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针对当前调解衔接机制的现状行进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应围绕寻找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的最佳结合点建立起简单易操作的涉农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使其在更高、更广的层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减轻农民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是助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司法实践。三、建立涉农案件分流联动调处机制的原则性(一)统一领导原则。应成立由党委、政府为主导以法院、综治、信访、司法等多部门组成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机构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互通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及现状共同研究重大、疑难纠纷的处理方案。要以法院为主以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补、共赢的良性互动为目标以完善分流联动调处机制为手段努力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诉讼调解为主导、司法审判为保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二)科学运行原则。涉农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调解资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应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统一制定调解衔接长效机制的规范性文件并明确建立由法院、司法、公安、城建、劳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大调解联席会议工作平台并将调解衔接工作纳入社会综治工作考核体系明确各调解衔接单位和部门的责任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紧密配合、良性互动的调解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