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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 服务指南简版 发布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服务指南简版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许可管理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者。 二、事项概况 (一)受理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二)决定机构: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六)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出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十)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十一)咨询电话:023-68951826。 (十二)投诉电话:023-68930297,023-68436524。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2.《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八条 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四、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HYPERLINK"http://gw.yjbys.com/guizhangzhidu/"\t"_blank"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 1、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3、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4、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6、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7、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8、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变更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2、登记证(原件一份); 3、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延续登记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2、登记证(原件一份); 3、与延续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盖企业公章)。 (四)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五)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1.《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原件一份、盖企业公章); 2.《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原件); 3.与注销《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基本流程 1.行政相对人到大渡口区行政服务中心区食药监分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并发起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 窗口首席代表对申请的书面材料进行终审,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登记,不予受理。 2.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转给相关的业务科所,各科所根据岗位职责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准予登记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提出准予登记审核意见;对在整改内未完成整改的,提出不予登记的意见及理由,材料交回行政大厅退件。 3.按照审定标准进行登记。 同意的签署审批意见。 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核人员。 4.将审批材料及登记决定移送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并发放准予登记相关文书或不予登记相关文书。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大渡口区文体路126号行政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