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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的10个税务筹划点 【编者按】根据某权威机构日前发布的《2014年中国地区企业并购》报告称,2014年中 国地区企业并购交易创历史新高,交易量激增至6899宗,环比增长52%,交易金额达 4070亿美元,环比增长63%,其中,房地产行业的战略投资者并购交易额达444亿美元, 高居第一。由于并购重组涉及资金额度巨大,面临高额的税负,并购重组双方据需要进行 税务筹划,以降低并购交易的税负成本。本文华税律师总结了实务中并购重组的10个税 务筹划点,以期给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及个人提供借鉴。 并购重组(Merger&Acquisition)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 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主要表现为两个以上公司合并、组建新公司或相互参 股。并购重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契税、印 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所得税,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积极的税务 筹划,都可以大大降低并购重组的税负成本。 筹划点1: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 因此,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用缴纳税款: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 得的股权。 筹划点2: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选择 筹划点3:资产与债权、债务等“打包转让”的运用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 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 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 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 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 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筹划点4: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 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 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股息所得为“免税 收入”,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 筹划点5:成本“核定”的使用 根据最新实施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 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从之前部分地区实践来看, 比如,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因此,对于部分 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 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