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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社会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九届49的次省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为推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为省委、省政府提供高质量的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与时俱进;勇于创新。 第三条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的研究,必须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关注世界,遵循科学的研究方法,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切实为省委、省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思路和依据.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课题招标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出好研究成果。 第二章课题选定 第五条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选题,必须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具体包括: (一)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领导直接提出的课题; (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战略性、全局性的课题或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其他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课题. 第六条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确定,由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会同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单位共同研究提出选题,经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课题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凡是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及条件的法定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均可申报参与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课题的研究。申报条件如下: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对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对课题涉及的领域比较熟悉; (三)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四)课题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处以上职务或副高以上职称,主要研究人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五)课题组负责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并必须亲自组织和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六)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凭法定单位的证明文件及个人身份证件,领取《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社会招标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填写《申请书》和《课题研究大纲》; (三)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以上材料报送招标单位. 第九条《申请书》必须如实填写;《课题研究大纲》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否则取消应标资格。 第四章应标审查 第十条应标审查的程序: (一)由招标单位对应标单位(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条件的应标者; (二)由评审专家对《课题研究大纲》提出评议意见; (三)由招标单位进行加权打分,排出名序; (四)由课题社会招标评审委员会对前三名应标单位(个人)进行投票表决,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为确保公平、公正,应标审查工作要求: (一)《课题研究大纲》提交评审专家评议时,隐去申报单位(个人)姓名;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二)招标课题的应标单位(个人)少于3个的视为无效,不予评审; (三)与应标者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一律回避。 第十二条签署中标协议.由招标单位与中标者签定《广东省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社会招标项目协议书》,并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公布招标结果. 第五章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资助经费,按确定数额列入每年预算安排。招标单位根据每年招标课题的数量、难易程度和课题资助经费预算,确定每个课题的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为加强经费管理、确保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中标者应就课题资助经费编制支出预算报招标单位审批,其中用于调查研究和资料搜集的应占70%,稿费或劳务费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与中标者签定的协议和审定的支出预算,分三次拨付资助经费。自签署协议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拨付经费全额的40%;中期由课题组填写《课题研究阶段报告书》,经审查批准后再拨付30%,其余30%在课题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拨付. 第十六条资助经费由中标者的财务部门代管,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支出帐目和单据要妥善保存,接受审计部门和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章课题验收 第十七条中标者不得擅自更改原定的研究方向、研究计划和预定的完成时间.确实需要更改的,应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八条中标者提交最终研究报告前,必须召开专家论证会,写出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对中标者提交的最终研究报告,由招标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向评审委员会递交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由课题招标评审委员会用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验收,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未能通过验收的研究报告,由招标单位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责成课题组进行认真修改。如果修改后仍然不能通过验收,招标单位将不予拨付余下30%的资助经费,并停止其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