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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 一、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二、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三、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五、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第二节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一、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 六、违约责任 七、免责理由第一节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一、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二、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三、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四、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五、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接受格式合同条款的相对人,如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有疑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向相对人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旅游者如有特别要求旅行社接受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 第二节合同法“总则”的规定4.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的表现方式,即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来表现所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或121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迅速便捷,可节约交易成本,然而一旦发生纠纷,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很难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3)其他形式是指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形式订立合同。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2.合同的主要条款3.合同订立的过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可见承诺应当以通知即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要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的意见。例如,旅行社向旅游者发出要约,旅游者对行程满意,但表示价格过高,此时,旅游者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反要约;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要约,则旅行社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如果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则该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有两个特点:(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是与要约的本质区别。例如,旅行社在其宣传资料写明:“云南丽江、香格里拉双飞六日游,超值低价”。这个意思表示对不特定人发出,且不包含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该意思表示构成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例如在商业广告上注明了是要约的,且内容具体明确并注明只要受要约人承诺,广告者即受该承诺约束的,应视为要约。4.合同成立三、合同的效力2.无效合同3.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四、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的原则2.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时的履行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遇到政府价格调整时的履行[案例12—2] 1999年2月底,广州李某等20人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六日游,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3月10日组团出游。按合同规定每人交纳了旅游费用2500元。适逢民航总局下文,规定各航空公司国内客票不得以任何形式折扣。鉴于机票涨价的情况,旅行社便与李桌协商:一是按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