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及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镇规划区园林绿化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全县城镇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县林业、国土、环保、财政、公安、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县住建局和各镇做好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县住建局应从全县实际出发考虑城镇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按照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1-定》做好县城园林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生态系统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及其相配套的园林绿化规划。第五条县住建局按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扎实开展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第六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做到建设一处、绿化一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二)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三)城镇规划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五)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0%地处郊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第七条在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中建设单位报审的规划建设总平面图必须编制绿化工程总图和配建表经县住建局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审查通过后严格执行确保绿化用地面积达-2-标。第八条城镇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等公共地段的绿化设计方案由县住建局审批。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应配套落实工程总造价2—5%的绿化建设资金并按县住建局批准的绿化工程总图和配建表实施。各类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绿化工程完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年度绿化季节。第九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需要安排绿色经费。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的绿化经费由房屋产权单位计划安排。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县内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对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应积极控告、检举和制止。第十一条城镇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分工负责管理:(一)县城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城郊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含行道树)的绿化由县住建局及其下属单位负责建设和养护。(二)县城规划区内背街小巷、村民聚集区小型绿地的绿化-3-由城关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三)各镇规划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及所管辖的道路绿化由各镇政府负责建设和养护县住建局进行技术指导。(四)城镇居民居住区和开发区的绿地由物业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建设和养护。(五)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建设和养护。各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按“门前三包”范围由各单位按统一规划负责建设和养护。(六)城镇规划区内的公路、河道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公路、水利部门负责建设和养护。城镇各类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应接受县住建、林业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城镇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由住建部门或园林绿化专业机构按规划提供苗木、组织栽植、负责管护的树木(含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和部门所管辖地段自行栽植的树木归单位、部门所有;(三)居民宅院内自行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四)居住区公用场地内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第十三条城镇公有或私有树木严禁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须经县住建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凡砍伐树木经申请批准的应按“伐一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