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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关于城乡统筹工作中农村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3)二、成因(一)农民要地的背后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滞后农村土地流转无序、失范现象。一方面有农民自身草率了事缺乏法律意识。村委会、乡镇越俎代疱替农民签约;另一方面则是缺乏为农民土地承包服务的中介机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相关条文也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或村委会管理、经营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村委会将弃耕田、农村死亡五保户承包田收回向人多地少户发包或成片反租倒包给企业、种田大户时无论是出于好心还是为增加集体收入等因素。但土地流转中须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事实上倘若有个能站在农民立场以同一个声音为农民服务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机构。这样势必公正、公平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二)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又称土地所有权。土地产权其含义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它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客体是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经营、管理。事实上法律对农村土地阐述只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根据《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获取了土地使用权。在这种体制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不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向企业、种田大户、缺田户集中时就产生村委会或乡镇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协议现象。同时征用土地过程中农民作为承包人和经营者却不能参与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这实际上极易造成交易双方主体缺位农民的合法利益受损。(三)变味的政绩观经营城市就是经营土地的误区未走出在一些人头脑里始终存在着这样一个思想误区种粮食农民永远富不了要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就要多上项目就要用地。而在现行干部考核中政绩就是硬道理成了干部升迁的硬杠杠要出政绩得干几件显山露水的政绩工程这样马路宽起来了楼房高起来了干部形象却在百姓心中矮起来了。经营城市使城镇面貌一新但极易形成占地——收益——再占地——再收益的恶性怪圈致使保护耕地红线成了弹簧线。农村城镇化地从哪里来。这已成为农村城镇发展面临一个具体而又现实不容回避的问题寅吃卯粮经营城市即经营土地用光子孙后代资源其后患无穷。(四)征地制度上的缺陷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方法通常有三种:首先是土地换就业;其二是失地农民集体负责安置;其三是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情况下乡镇企业纷纷倒闭采取前两种安置方式不可能实现的。通常情况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农民征地得到的补偿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土地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实际上对征地农民是按前三年农业的平均产值计算未按照市场交换所实现。失地农民的补偿犹如企业买断工龄工人们往往享有社会保障失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实质为失业。农民拿来到手的一亩地三、四千元补偿对农民生计来说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长久生活。其中还不乏乡村层层盘剥、扣压、占用。其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表明: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基本形态即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三种形态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拥有的土地权利不因为行政隶属关系而有等级之别。因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集体享有获取征地中衍生的土地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