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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体废物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固体废物的管理职责、基本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相关事宜。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与控制,包括造气炉渣、电厂炉渣、粉煤灰、矸石、煤泥及建筑和生活垃圾。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控制与处置。 2引用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3术语 3。1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工业固体废物 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3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4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5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3.6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3。7贮存 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8处置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 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3.9利用 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可用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4管理职能 4.1环保化验中心负责对公司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各部室、分厂负责本单位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4.3公安处负责固体废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4。4安全管理部负责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4.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固体废物的监管及污染防治工作. 5基本内容与要求 5.1固体废物的产生 5.1。1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炉渣、粉煤灰、煤矸石、煤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 5.1.2炉渣主要由造气分厂造气炉与热电分厂锅炉产生,粉煤灰由热电分厂锅炉产生,煤矸石和煤泥主要由选煤分厂产生. 5.2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5。2。1公司各相关部室、分厂应按固体废弃物的种类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设置明显标识. 5.2.2固体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扬散等设施或措施。 5.2。3必要时,一般固体废弃物可分区进行存放,如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5。2.4一般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及时送交物管中心废品回收库贮存管理。 5.2.5需特殊贮存或处置的一般可回收固体废弃物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贮存或处理,如公司粉煤灰和电厂炉渣需在公司贮灰坝内进行贮存。 5。2。6禁止向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抛撒、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固体废物。 5。2。7禁止将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合收集、贮存。 5.3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5.3.1固体废物处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3.2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 5.3.2.1选煤分厂产生的矸石、煤泥直接送到热电分厂作为锅炉燃料使用。 5.3。2。2造气炉渣部分进行综合利用,如公司自用或附近村屯道路维修等,其余部分无偿转给龙化实业公司进行销售。 5.3。2.3电厂产生的粉煤灰和部分炉渣采用水利除灰除渣的方式,输送到贮灰坝贮存,其余炉渣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偿转给龙化实业公司进行销售。 5。3.2.4公司自行可回收的废弃物(报废设备及金属边角料等)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移交物管中心废品回收库贮存,统一进行处理. 5.3.2.5公司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镇政府城建局指定的垃圾堆放点进行定点堆放,环保化验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5.4固体废物的登记、台账管理 5。4。1粉煤灰、电厂炉渣、造气炉渣、煤泥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规定向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