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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公路路政路权路产案件处理法律依据一、侵犯路权、损坏路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1年8月28日修订版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1年5月31日修订版第十三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棚屋、维修、洗车、加水、加油场点和电杆、变压器及其他非公路设施;(二)打场晒粮、摆摊设点、违规设置广告牌;(三)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四)采矿、采石、取土、挖砂;(五)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等设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筑坝蓄水、设置闸门;(六)倾倒、堆积、抛撒、焚烧垃圾等;(七)盗窃、移动、损坏、涂改公路标志、标线及测桩、界桩、护栏、花草树木等公路附属设施;(八)铺设妨碍公路安全畅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线;(九)其他侵占、破坏、损坏、盗窃、迁移、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二、损坏路产缴纳赔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21年8月28日修订版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1年5月31日修订版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公路路产损失或者造成公路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缴纳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追缴赔偿费金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第二篇:建立公路路政管理档案制度路产登记规范有序需要准备的材料一、《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档案管理制度》(省局准备)二、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省局准备)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省局提供厅、局相关规章制度各处自行收集相关法律法规)。(附明细)四、省局统一规范的路政管理档案(15种)模板。(省局准备)五、路政养护联合巡查记录、路政值班记录、治理超限工作日志、治理超限交接班记录模板(省局准备)以上记录分别由路政巡查中队及治超检测站(收费站)保管。附件:公路路政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明细:1、行政处罚法2、行政强制法3、行政复议法4、行政诉讼法5、国家赔偿法6、公路法7、道路安全法8、安保条例9、路政管理规定10、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11、执法考核评议办法12、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3、行政复议规定1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15、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16、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17、治超检测站管理规定18、黑龙江省公路条例19、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黑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1、黑龙江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2、路政科工作职责、23、路政科长岗位职责24、治超站长岗位职责25、路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26、路政档案管理制度27、路政巡查车辆使用管理制度28、路政人员执法评议考核制度29、路政罚缴分离制度第三篇: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湖南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21]4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收取的路产损失赔偿费、占(用)公路补偿费和超限运输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