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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从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承包制度在全国推行后农村承包经营者(在当时主要是指农民)的承包权可否由继承人继承即引起法学界激烈的争论。1985年国家制定继承法时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仍存意见分歧。故在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继承法里对农村承包权的继承问题未作确定性的规定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在继承法颁布实施时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可见当时国家未对农村承包权可否继承的问题下定论。(一)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的观点及理由在20世纪80年代不少研究继承法的学者认为农村承包权不能继承。主要理由是:1.农村承包权的标的即农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对农地不享有所有权农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所以不发生继承问题。2.承包合同关系是不能继承的。在农村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此种合同关系因当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终止根本就不发生继承。3.承包权不能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利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围故此种权利不能继承。4.农村承包绝大多数是以家庭名义承包的承包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家庭中的个别成员(多为长辈)死亡其他家庭成员仍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发包方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发包方撕毁合同承包方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维护承包制的稳定性。因此那种只有承认承包权的继承才能稳定承包制的观点不成立。(二)农村承包权可以继承的观点及理由1.理论依据。(1)农村承包权是物权。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观点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农村承包经营关系中:第一承包地具有特定性。在农村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土质都是特定的甲的承包地与乙的承包地是绝对不相同的。由此可见承包地具有特定性。第二承包人享有对承包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即对承包土地享有直接的管理、占有、使用的权利。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的直接支配权是任何第三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不享有的。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人都无权干涉承包人对承包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否则即为违法。第三收益归承包人享有。依照现行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地上耕作、养殖、放牧等取得的收益在交纳承包费用后的其余部分全部归承包人享有。可见农村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属物权的范畴。(2)农村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物权即是他物权;并且是以对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故是一种用益物权。我们知道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既然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是财产权利那么当承包人在承包期间死亡后承包权理所当然地成为遗产成为继承的标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承包权的。2.法律依据。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虽然通常以户为单位签订但农户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承包人而且每一个承包人承包的土地面积应交纳的承包费完全相同。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实质上是个人承包。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只要法律明文规定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取得的承包权就允许由继承人继承。可见我国继承法并不排除承包权的继承只是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法律明文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1993年7月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简称农业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此条规定满足了继承法第4条关于“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条件。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从1993年7月2日起即享有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继承权。(三)驳论1.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承包人对承包地不享有所有权是事实。但承包人的继承人在承包人死亡后继承的不是承包地的所有权继承的是设定在承包地上的承包权即用益物权。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财产并不影响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承包权。2.合同关系不能继承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承包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不是合同关系而是农地承包权。因此以合同关系不能继承为因推定农地承包权不能继承是毫无道理的。3.如前所述农地承包权具有物权的全部特征是一种他物权。具体地讲是一种用益物权。既然农地承包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当然也就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依法可以继承的。所以那种认为承包权是非财产权不属于继承范围不能继承的观点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