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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文(2021.1.1实施)第一篇: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文(2021.1.1实施)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文(2021.1.1实施)中新网10月30日电据公安部网站消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公安部近期制定下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是全文: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便民利民实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刑事、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的活动。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第四条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五条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公安机关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拓宽公开渠道提供便捷的执法公开服务。第二章向社会公开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二)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三)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五)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六)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七)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九)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十一)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第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二)公安机关在社会公共区域设置的安全技术防范监控设备信息;(三)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第十一条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对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当即时公开;对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本规定实施前形成按照本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对公共利益仍有影响的执法信息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可以通过公安部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