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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006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三:案例分析——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备 (本文档最下面有一套试题) 融资融券业务培训系列课程之三:案例分析——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备 课程通过规则 1、本课程分为课程讲解和课后测验两部分,只有通过课后测验方能取得培训学时。2、课程讲解要求:学员必须按照页面顺序学习完所有课程内容,方能进入课程测验。3、课程测验要求:学员应在50分钟内完成测验,可测验次数为3次,任意一次测验成绩达到或超过80分即通过课程测验,本课程学习即结束。4、学员点击“开始学习”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课后测验。如未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或未在规定次数内通过课后测验,则不能获得培训学时。 课程简介 本课程通过两个案例分别介绍了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备所包含的关键环节,如客户适当性管理、担保与标的证券管理、特殊情形处理等,并结合公司业务准备实践介绍了相关经验。通过学习,学员应熟悉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备所需注意的关键环节,了解业务准备的一些实践经验。 学习建议 本课程为必修课程。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从业人员应重点学习。课程学习的重点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准备需要关注的关键环节以及业务准备的经验。 刘波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交易管理部业务推进总监,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全面推广工作。陈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部总经理,自2006年初开始全程参与国信证券融资融券试点方案制订和试点准备各项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第八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九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四条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