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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http://law.wkinfo.com.cn:80/document/showCaseAnalysis?aid=MkExMDAwMDYyMDQ%3D&language=1&showType=0"自相矛盾的权威案例:合同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caseSubTitle#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4)民申字第1767号裁判日期:2015.05.13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作者:邢龙(德恒律师事务所)附判决书: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何细战、湖南力邦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合同约定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授权代表未签字盖章时合同效力的认定 ——最高法院两则案例裁判观点比较与解读 签字和盖章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经步骤,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是很多合同采用的条款。然而,在实际签约过程中,有相当多的合同没有按照约定由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往往出现合同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或当事人本人签名,而没有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或只有一方有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情况。面对这类未按约定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合同,其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如何把握其中的法律风险?笔者选取最高法院今年来判决的两则案例,就该问题的裁判观点进行比较和解读。 案例一: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6号)(本案系第一巡回法庭成立后作出的首例判决,第一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相关事实: 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玉柴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本合同生效条件如下:双方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盖章”。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协议书上有玉柴集团公司的盖章和授权代表“古堂生”的签字以及赛维太阳能公司的电子印章,赛维太阳能公司提交的内容相同的《供货协议书》为电子扫描件,其上面仅有玉柴集团公司的盖章和赛维太阳能公司的电子印章。此外,法院还查明双方另签订一份《补充约定》,强调该《供货协议书》只用于项目申报、不得挪作他用,并约定《供货协议书》所指的标的物的采购须按公开招标程序进行。赛维太阳能公司在广西机电招标中心组织的正式招投标过程中,向该中心递交了针对相关标的而编制的投标文件,实际参加了案涉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自其成立之时即产生拘束力。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案涉《供货协议书》生效条件的条款中明确约定,协议须经“双方授权代表”而非“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并且特别强调该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可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作为自然人的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其个人名章而非加盖合同当事人的公章。在此情形下,即使未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而只是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依然足以引起合同依法成立的效果,但是,本案合同当事人关于合同生效条件的这一特殊约定,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生效要件的设计上有着特别的用意与安排,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合同发生拘束力和履行力的条件是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而事实上,赛维太阳能公司与玉柴集团公司的授权代表确未共同在案涉《供货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表明玉柴集团公司有关签署该协议书只是为了项目申报、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实际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涉及《供货协议书》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该部分不影响法院对合同未按约定签字盖章部分进行说理。) 案例二: 中国铁路物资广州有限公司与何细战、湖南力邦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67号) 相关事实: 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何细战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了案涉《股权质押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后失效。”双方当事人认可协议系亲自盖章或签字,属真实意思表示。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协议均没有双方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法院认为: 中铁物资广州公司据以起诉的《股权质押协议》系由中铁物资广州公司与何细战双方签订的真实协议,协议内容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依法成立。由于该协议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协议,自协议成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第五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后失效。”该约定对协议的生效和失效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