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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法律常见的法律及行业规范谈谈《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三、合同基本问题8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营销方案中所涉及的内容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春节期间,移动用户预存100话费,赠送50; 积分兑换门票 下载MM应用程序,赠送电影票一张 发送“KTWLANJT400”到10086,寻找CMCC-FAMILY无线网络信号,享受家庭无线宽带400元包年服务,不限时间不限流量。建议四、无效合同四、违约责任某移动公司案例 客户投诉内容:客户向消委会反映,他两年前开通了车主小秘书服务,去年12月移动车主小秘书服务未及时提醒他进行年审,导致他超期年审产生罚款,现要求我司进行赔偿。 1、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年审的罚款是否赔偿 3、如果因为未年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我司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思考 1、本案例主要是想让大家思考的是“运营商在增值业务服务过程中的定位:我们是作为网络通道的提供商,还是作为内容提供商”。只有先明确公司在增值业务服务中所扮演的角色,才能明确公司在不同角色下可能担负的法律责任。 2、如果我司在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仅仅是提供一种网络通道,仅仅是起到一种代收费的作用,对于所提供的内容,我们尽到了审核义务以及提示告知义务(比如SP业务),那在责任承担上,我们需要承担的是电信服务协议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将所扣费的费用返还给用户,而对于用户所主张的基于该电信服务协议未履行而导致的其他损失,我司没有赔偿的依据。 3、现行公司的增值业务、集团业务越来越涉及到提供内容服务方面,比如说与交警合作的手机缴纳罚款、与安防公司的安信通、与民生有关的水电费缴纳信息的为民邮箱等。在这些业务中,公司所提供的就不仅仅是一种网络通道,而更侧重于一种内容/信息的提供(比如说违章信息、年检信息、水电费缴纳信息、安全警报信息等)。 对于这样一种内容/信息提供服务,法律的思维是内容提供商应对所提供服务的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承担责任。对于内容不准确或迟延提供,所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作为内容提供商是应当能够遇见到的。这种潜在的责任风险(损失成本)应该纳入内容提供商的运营成本中。 因此当出现违约行为时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应根据该项服务的定位以及法律对于违约责任承担范围的判断标准进行判断。(具体标准是法律上可预见性原则)以车主小秘书为例,该项业务所提供的内容是提供年检信息或违章信息,以提醒用户去办理。对于该项业务,我们应知晓该项业务的定位,以及知晓如果该项业务不正常的话,所带给用户的直接后果是存在罚款或滞纳金。而对于用户是否会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导致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此点为公司开展该项业务所不能预见到,因此对于该种赔偿请求,我们没有赔偿的依据。 ——因此如何认定“可预见性”问题以解决赔偿范围,要把握以下几点: 1、可预见性原则是一项限制责任范围的法律政策考虑。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对于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是全部需要赔偿的,但法律设置了“可预见性规则”来限制这种赔偿范围。2、可预见的时间:是以违反合同一方(在实践中常出现的是公司出现违约行为)在订立电信服务协议时能否预见到为时间基准点。 3、预见的内容:只要能预见到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种类。(具体到示例,我可以预见到有年检罚款)。 4、判断可预见性的标准流程:法律的思维是以一个抽象的“理性人”标准进行判断。首先对于具体的损害,应由受害人对具体的情况进行举证,然后法律再依此“理性人”标准进行判断,以确定是否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范围之内的损害。(这里需要考虑因素包括所提供服务的定位、使用人群的主观意图、提供服务者的对外宣传、服务收费与所造成的损失度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征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二)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如果预设某个套餐、某个靓号的最低消费,或者说只能预存多少金额的话费才能取得靓号,这个是否合理? 根据《关于电信企业对吉祥号码设置限制问题的复函》(信清函【2008】20号)中的观点,“国家部委原则上考虑到消费者对于靓号设置最低消费,或预存话费的意见加大,建议电信企业现阶段不宜针对靓号设置最低消费或预存话费。 对于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对于“靓号”使用设置最低消费或预存话费有明确约定的,在协议期内应从其约定,协议期满后,另行协商解决。” 由于部委对于靓号是否能设置最低消费或预存话费并未采取完全禁止的方式,其指导意见是“考虑到资费水平逐年降低,电信企业应采取恰当方式主动降低最低消费限度或预存话费金额”。限制最低消费、预存话费是否是限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关于“移动预存话费业务”及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信部政函[2003]482号)中的观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电信业务过程中对用户需满足利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设置服务障